以案说法丨恶意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的赔与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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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日趋严重。同时,知识产权领域诉前和诉中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适用较为广泛,也使得运用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手段的权利人更加常见。正是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改《民事诉讼案由规定》时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增加“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作为案由之一。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是一种典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赋予权利人合法权利的初衷背道而驰,不仅给行为人带来了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损失,还会进一步损害正常的创新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需要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本文通过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规制的法律实践进行综述,并结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概念与性质的法理分析,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
2006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第一案做出裁判[1],并在该案判决中将恶意诉讼定义为“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在缺乏实体权利或者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2008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首例以恶意诉讼为案由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做出判决[2]。自此,我国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制度的法律实践开启。为了深入分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规制的法律逻辑,首先探讨我国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相关案件的实证情况。
图1 2011-2018年“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判决数量[3]
如上图所示,2011年-2018年,虽然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数量不高(仅为69件),但是基本保持增长趋势。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件,高级人民法院17件,中级人民法院39件,基层人民法院10件。就地域分布而言,浙江省30件,上海市10件,江苏省8件,山东省6件,广东省5件,北京市4件,福建省2件,湖北省、海南省各1件。
图2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标的额情况统计图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标的额不高,标的额处于2千万-5千万区间内的案件1件,标的额处于500万-1千万区间内的案件3件,标的额处于100万-500万区间内的案件4件,标的额处于50万元-100万元区间内的案件7件,标的额处于50万元以下的案件26件。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尚需进一步科学化。
图3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审结果统计图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审全部或者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为11件,占全部一审案件(34件)的32.35%,从一个侧面说明原告需要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对原告具有较高的要求。
恶意诉讼案件在表面上常常表现为貌似正常的诉讼,加之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客体非物质性、专有性等特点,以及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广泛适用的诉前禁令等程序性法律制度,使得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认定较为困难。[4]下面介绍目前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相关案例,以总结不同类型的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特点。
(一) 专利恶意诉讼
专利恶意诉讼的法律实践表明,对于以专利诉讼形式侵害他人权益的,其侵权构成要件之一是有主观恶意,仅具有一般的过错不足以构成恶意诉讼。对主观恶意的认定标准应当高于对一般侵权行为中过错的认定标准,这就要求当事人从主观状态上,在起诉时明知自己没有程序上的起诉权利或实体上胜诉的理由,却滥用诉讼权利追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因此,专利恶意诉讼的胜诉判决集中在恶意申请专利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采取保全措施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技术特征的对比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控侵权人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相关在先公开的专利技术资料的事实,就认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是否有效有确定无疑的判断。判断专利权人是否明知存在公知技术而申请专利、是否明知专利权无效而恶意进行诉讼,应该根据在具体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个案审查。具体法律实践的实证分析如表1所示。
认定专利恶意诉讼成立的案件
1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2017)苏01民初1368号
宿迁市洋河镇天下秀酒业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在本案中,2014年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47号判决已明确认定御缘酿酒厂在其生产销售的“46度蓝色典藏M6”,“42度蓝色典藏A9”、“中国洋河5A级VIP专供酒”、“中国洋河5A级梦之蓝酒”等系列白酒的外包装上标注“中国洋河”或“江苏洋河”字样的行为侵犯了洋河酒厂享有的第1470448号“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虽然本案所涉的ZL201330319767.7“酒盒(中国梦传奇3)”、ZL201330319762.4“酒盒(中国梦传奇6)”、ZL201330319966.8“酒盒(中国梦传奇9)”、ZL201330319766.2“酒瓶(中国梦传奇9)”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判决中涉及的包装有所不同,但设计图片中均包含有“江苏洋河”字样。御缘酿酒厂作为该判决的当事人,至迟在该判决生效时应明知本案所涉四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洋河”字样侵害了案外人的“洋河”商标权。……御缘酿酒厂明知四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仍向天下秀公司提出知识产权诉讼,要求天下秀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明显有违民诉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系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具有明显的恶意,主观上有过错。
2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2017)京73民初121号
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赵国辉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与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认定某种具体的诉讼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至少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或者以提出某项请求相威胁;2、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3、具有实际的损害后果;4、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 对于上述要件1,……赵国辉与约翰迪尔丹东公司在涉案案件中起诉约翰迪尔中国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并要求约翰迪尔中国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后又以撤诉方式放弃了全部诉讼请求,可以视为其已完成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相威胁的行为。
2. 对于上述要件2 ,……根据《现代化农业》2010年第12期的内容可知约翰迪尔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境内已经在先使用了与涉案专利外观基本一致的润滑油外包装。结合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与无效决定书可知赵国辉与约翰迪尔丹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国利在已经明知约翰迪尔中国公司在先销售的润滑油外包装造型的情况下,仍将与其造型基本一致的外包装申请为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且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样上使用约翰迪尔中国公司的关联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其申请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申请专利的行为。
3. 对于上述要件3……约翰迪尔中国公司为应对赵国辉与约翰迪尔丹东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及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宣告请求所支付的代理费、公证费、资料费等费用,的确属于诉讼合理支出项,也即是该诉讼确实造成了约翰迪尔中国公司经济损失的损害后果。
4.对于上述要件4……约翰迪尔中国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代理人应对诉讼,符合常理,所支付代理费及为应对诉讼而进行举证工作所支出的公证费、资料费亦属必要。上述费用与赵国辉与约翰迪尔丹东公司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具有当然的因果关系。
3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2015)京知民初字第1446号
北京远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方如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四方如钢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主动放弃了涉案专利中的方法权利要求,又就此向远东水泥公司主张方法专利侵权,缺乏基本的事实依据和权利基础;四方如钢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涉案专利中的产品权利要求进行了主动的删除、合并,后又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依据修改前的产品权利要求向远东水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实际上意味着四方如钢公司就其已经放弃的部分产品权利要求向远东水泥公司主张权利,显然缺乏权利依据。由上可见,四方如钢公司在主动放弃和修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后,又基于此部分权利要求向远东水泥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观上明显具有恶意。
4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2016)苏04民初327号
常州市第八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航韩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长乐源达针织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涉案四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原专利权人鲍金利,将明知不具有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的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即其明知依法不具有权利基础,却利用实用新型专利无需经过实质审查的授权制度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授权,该行为明显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二被告与隆鑫公司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而且鲍金利在涉案专利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中所载住所地与高家瑜户籍所在地亦实际相同,二人亦实际在源达公司共同任职,网络宣传内容所称“源达公司在发现韩国企业分丝整经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成立研发小组自己开发分丝整经机”的内容,与视频中“长乐源达针织有限公司航韩机械科技分公司分丝整经机研究小组”的牌匾相印证,可知航韩公司的分丝整经机技术研发业务与源达公司一脉相承,而鲍金利是源达公司的总经理、大股东,故航韩公司对鲍金利恶意申请涉案四项专利应当知晓,但其依然接受了涉案专利权的转让,其作为新的专利权人同样具有恶意。
5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2015)浙甬知初字第848号
宁波梅西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余姚市金丰电器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申请人在享受保全强制措施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风险的义务。而申请错识的损害赔偿可能,已包含在申请人申请当时的风险之中,也为申请人申请当时所主观明知,这种申请人明知风险而为之的主观状态,受当时侵权结果未定的客观情况所限,往往不能预先作出是否具有过错的判定,但当最终司法判定侵权不成立时,即可确认当时的申请人具有主观过错。
6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二审:
(201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1号
再审:
(2016)最高法民申1212号
深圳市里赛尔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新华生电子厂与深圳市里赛尔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新华生电子厂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在原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里赛尔公司明知其与新华生电子厂属于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生产商,其对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负有审慎地注意义务,即其应当考虑申请财产保全是否确有必要、该财产保全行为是否给被申请人新华生电子厂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或额外损失等。里赛尔公司申请冻结了新华生电子厂的银行账户,新华生电子厂以其投资人的个人房产予以查封置换,该财产保全行为在客观上给新华生电子厂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和损失。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最终裁判结果为里赛尔公司败诉。里赛尔公司虽主张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判决在综合上述因素的基础上,认定里赛尔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行为给新华生电子厂造成经营的不便及产生相应的损失,并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并无不当。
认定专利恶意诉讼不成立的案件
1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一审:
(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24号
二审:
(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140号
再审:
(2014)民申字第1710号
罗书彬与刘明曦、重庆市德拉尔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技术特征的对比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因此不能简单地以被控侵权人提出了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相关在先公开的专利技术资料的事实,就认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是否有效有确定无疑的判断。判断专利权人是否明知存在公知技术而申请专利、是否明知专利权无效而恶意进行诉讼,应该根据在具体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个案审查。虽然刘明曦在本案之前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主张罗书彬系在市场上早已存在相同产品的情况下申请了涉案专利,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提交了相应的实物、销货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但是在该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这些销货单与实物证据之间没有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对证人证言也没有采信,因此这些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在申请日前是公知的。……根据上述情况,尚难以认定罗书彬在该案诉讼程序中对其专利权无效系明知。
2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2012)汕中法民三初字第78号
陈万俊与陈延思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判断当事人是否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关键看当事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具有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1)被告依据合法有效的专利权起诉原告有正当理由,应视为对诉权的合法行使。(2)本案的事实并不能得出被告专利系抄袭现有技术并恶意申请的结论。对此,原告同样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3)鉴于被告起诉原告有正当理由,在诉讼过程中亦并未滥用诉权恶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其向本院申请的证据保全也只请求清点被诉侵权产品、半成品及生产模具的数量,提取样品各一支并复制相关记录、账册,尚不足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的诉讼目的,而且也未对原告的经营活动造成损失和影响。
3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一审:(2008)汕中法知初字第60号
二审:(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37号
广东群兴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蔡贤有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行为并未造成蔡贤有合法的经济损失,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人具有主观恶意,应为其明知自己的知识产权属于无效权利,仍然故意滥用权利的心理状态。(1)群兴公司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由其自己创造,并非抄袭他人成果。……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群兴公司在起诉前明知其专利属于现有设计,群兴公司在起诉时不具有主观恶意。(2) 虽然在(2008)汕中法知初字第60号案一审判决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涉案专利作出了全部无效的宣告决定;但是群兴公司对于该决定不服,享有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在群兴公司(2008)汕中法知初字第60号案一审判决的上诉期届满前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群兴公司以其有效专利为依据提起上诉,不属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
4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2009)宁民三初字第395号
江苏苏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亚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专利的稳定性、诉讼结果仅是判定专利权人主观是否具有恶意的因素之一,法院并不能简单地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撤回专利侵权诉讼的结果来推定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时具有恶意,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来判断专利权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其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实质要件条件,专利权人是否有借助专利侵权诉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目的。……法院不能仅从亚达公司的“取样刷”外观设计专利权最终被宣告无效的结果来认定亚达公司明知其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授权的条件而恶意申请专利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此外,本案未采取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不存在因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错误造成损害而应当赔偿损失的情形。
5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一审:
(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032号
二审:
(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68号
浙江省永康市仕宇工贸有限公司诉苏州帝宝商贸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1.被上诉人在提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8号一案后,因发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已经转让登记生效,故撤回起诉,并由变更后的权利人就前案中上诉人仕宇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了(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63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因此,被上诉人作为有权实施涉案专利的一方,在发现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18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虽然在诉讼主体资格上尚不确定,但其诉讼之目的并无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正当性,故被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之后的撤诉行为,亦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
2.尽管展会期间,被上诉人已非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但其作为有权实施涉案专利的一方,且又是该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该专利的发明人,发现上诉人参展商品存在侵权情况并予以报警,尚属情理之中,并无恶意之目的。
6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一审:(2016)鲁02民初1112号
二审:(2017)鲁民终1192号
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胶州市金富元橡塑制品厂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1.郑州中院审查的是被控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之间的关系,对中兴达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以及现有设计是否构成相同近似设计并未作出评判……专利权的效力仍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确认……并无证据显示,中兴达公司因郑州中院案件的审理即应当明知其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现有设计。
2.郑州中院案件虽有生效判决,但该生效判决并不必然影响青岛中院案件的审理。金富元厂是否会在青岛中院案件中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审查决定会如何评价中兴达公司专利权的效力等不确定因素均会直接影响青岛中院案件的审理,青岛中院案件并不必然会得出金富元厂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的唯一裁判结果……3.金富元厂关于中兴达公司明知金富元厂被控侵权产品不侵权的主张,属于其主观臆断,并无充足事实和法律依据。
金富元厂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中兴达公司明知其第201430007210.4号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以及金富元厂因青岛中院案件遭受了实际损害。
7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一审:
(2014)浙温知民初字第147号
二审:
(2015)浙知终字第23号
东莞市龙行胜机械有限公司、曹臣明与陈自力、浙江赛力机械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在专利有效期间,专利权人通过提起诉讼、申请临时措施的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应有之义。陈自力提起(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286号案的时间虽在其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之后,但该放弃声明实质是以相同发明专利能够获得授权为目的,故对声明放弃至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期间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诉讼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恶意诉讼。
由于法律并未将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规定为申请人在此类案件中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措施,是否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涉案(2011)沪一中民保字第24号民事裁定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并不涉及侵权评价,有别于前述专利法规定的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的判决和裁定。同时,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也不影响其因错误申请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义务。
8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2017)鲁01民初153号
临沂市毛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中兴达公司在起诉之前收集了相关证据,履行了举证义务,向本院起诉尽到了一定的审慎义务,其起诉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构成恶意诉讼。具体考虑因素至少有以下几点:
1.中兴达公司作为ZL201430403037.X号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其在向本院起诉之前进行公证证据保全,购买毛毛装饰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为相同产品且均无特殊标记,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中兴达公司是在得出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初步结论的情况下,才向本院起诉。
3.对于毛毛装饰公司提交的3G地毯临沂办事处销售开单,中兴达公司庭审中不予认可。……即使本院采信该证据,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仅为毛毛装饰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中兴达公司的诉请得不到本院支持。
4.中兴达公司行使诉讼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最终必然胜诉,面对该诉讼风险,中兴达公司在诉讼中撤回起诉,其行为仍属于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9
[5]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00号
福建福恩电子有限公司与浙江豪中豪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被告在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诉讼时,其据以主张权利的“按摩椅全气囊扶手”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处于有效状态。被告依据合法有效的专利权起诉原告有正当理由,应视为对诉权的合法行使,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宣告无效的决定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10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一审:
(2015)沪知民初字第391号
二审:
(2016)沪民终501号
华奇(中国)化工有限公司与圣莱科特化工(上海)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不管是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还是商业秘密纠纷,均可能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当事人只能依据其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主张权利,案件的结果由裁判者综合全案证据决定,即使判决结果不利于起诉一方,也不能据此就认为起诉方具有恶意。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中,圣莱科特公司已提交初步证据,并无证据表明其具有伪证等行为,且其委托了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2011)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8号案中圣莱科特公司所主张的秘密点相较于(2010)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9号案有所变化,尽管属于两个不同的案件,但此两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所主张的技术方案属同一技术领域,作为原告在另行起诉后对相关秘密点予以变更、细化及明确,并非具有不正当性。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11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2016)浙1021民初6977号
玉环县万森机械有限公司与塔罗斯控股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塔罗斯公司为扩大保护范围将可能存在重复授权的设计方案予以申请,既无抄袭现有设计之嫌,又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意,目的尚属正当。况且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存在重复授权或实质性相似,决定权并不在申请方,审查的结论往往超出申请人的预期或认知范围。……合法授权后要求权利人预见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显系苛求。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塔罗斯公司及时撤回起诉或被法院驳回起诉,时间上尚属合理。
12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一审:
(2013)榕民初字第823号
二审:
(2014)闽民终字第236号
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被告多棱公司系基于自己合法拥有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ZL01127387.9)提起侵权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拥有程序上的诉权。原告认为,被告当时的专利已被多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权利状态不稳定,被告在专利尚有争议的情况下起诉恒盛公司具有主观恶意。对此本院认为,我国专利授权制度对于发明专利采取的是实质审查制度,一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授权之前已经经过了实质审查,可以认定为具备较强的稳定性。
13
案号
案名
法律适用
一审:
(2012)浙甬知初字第229号
二审:
(2013)浙知终字第4号
浙江安博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商业诋毁纠纷案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其所依据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同时,德安公司在起诉时还提交了相关的司法鉴定文书和公证文书,用以初步证明安博特公司侵权行为的存在……;德安公司在确认专利无效的生效行政判决前撤回了对安博特公司的起诉。由此可见,德安公司对安博特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其在起诉和诉讼过程中尽到了应有的审慎义务。
本篇我们着重对专利恶意诉讼多个案例进行调研分析,并结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概念与性质对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下篇我们还将商标和著作权恶意诉讼多个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注:
[1] 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袁利中诉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等专利侵权纠纷案。在该案中,2003年8月,江苏省吴江市高中压阀门厂厂长袁利中将以生产、销售阀门闻名的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后经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 宣告袁利中的专利权全部无效。袁利中不服,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维持复审委的决定的行政判决。判决后, 袁利中未上诉, 判决生效。在此之后,南京市中级法院恢复审理袁利中诉扬中市通发气动阀门执行器厂、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一案。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南京中级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确认袁利中的诉讼行为为恶意诉讼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一审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扬中市通发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恶意诉讼案。2005年2月21 日, 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以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 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2005 年3月28日,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2007 年7 月23 日, 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2007年10月8日,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2005 年提起的诉讼属于恶意诉讼为由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维纳尔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 万元。法院认为, 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恶意提起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5445 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3] 数据来源自alpha案例数据库,https://alphalawyer.cn/ 。
[4] 杜豫苏、王保民、高伟:“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辨识、审判与治理”【J】,载于《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第86-89页。
[5] 本案的相关内容可以参见徐卓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之侵权构成”【J】,载于《人民司法》2017年第19期,第101-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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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权益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 反垄断与竞争法, WTO/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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